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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ag百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023-11-29 02: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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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查会通过,并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出示和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查会通过,并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出示和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注册、网上发给发票申请、在线出示、传输、按规定和缴销等事项,限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网络发票是指合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出示的发票。

国家大力推展用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出示发票。第四条 税务机关不应强化网络发票的管理,保证网络发票的安全性、唯一、便捷,并获取便利的网络发票信息查找渠道;不应通过应用于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升信息管税水平。第五条 税务机关不应根据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出示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更改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明确提出书面申请人,经税务机关证实,不予更改。

第六条 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出示网络发票不应指定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真实情况原始填上发票的涉及内容及数据,证实留存后打印发票。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出示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留存数据后即已完成开票信息的证实、按规定。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获得网络发票时,不应及时查找检验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缺席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索要。第八条 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白字发票的,必需交还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获得受票方开具的有效地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出示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第九条 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终止出示的网络发票,不应交还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标明“终止”,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展开发票终止处置。第十条 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在办理更改或者吊销税务注册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更改、吊销申请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必须,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应该与代为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具体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涉及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真实情况在线出示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展开转借、出让、元神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三条 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经常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出示发票时,可离线出示发票。

出示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载开票信息。第十四条 出示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保证网络发票电子信息准确分解、可信存储、查找检验、安全性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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